行业动态 当前位置: 首页 > 降噪工程  > 新闻中心 > 行业动态
双重夹缝中的噪声治理

信息来源:陕西J9COM服务噪音治理有限公司 | 发布时间:2021年04月01日

双重夹缝中的噪声治理,在2019年迎来“关键一击”高居不下的投诉率,也正让噪声污染成为城市短板。与其他公害不同的是,噪声物理性的特质决定了其难检测的尴尬,加之“九龙治水”的困局也逐步让“我想静静”成了一种奢侈。也正基于此,41日下午,生态环境部召开了噪声法修订启动会。

作为一项严重的“城市病”,噪声污染治理正来到聚光灯下。

近年来,随着城市加快发展,城市生活越发“欢腾”:交通噪声、生活噪声、餐饮噪声、空调外机噪声以及广场舞噪声愈发凸显。据我国2018年环境监测报告显示,全国近2/3的城市居民在噪音超标的环境中工作和生活,忍受着噪音伤害。而在2016年,相关部门共收到环境噪声投诉接近51.9万件。中央环保督察组在此前公布的类似数据,同样表明了人们对于噪声污染的厌恶。

在众多业界人士看来,噪声污染已经到了“不得不防,不得不治”的地步。然而,尽管近年来噪音投诉比例居高不下,但问题的解决却不易。一方面,噪声与“三废”不同,相较于空气污染,噪声污染往往是即时性的,表现不出明显的污染形态,因此多被忽视;另一方面,噪声损害难以测量、损害赔偿难以计算、处罚规定偏软等原因,实际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。由于现代工业、交通运输业规模很大,要采取噪音控制的企业和场所为数甚多,因此在防止噪音问题上,必须从技术、经济和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权衡。

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噪声污染的界定为“超标且扰民”,但社会生活噪声是否超标,现实中很难界定。如《城市区域噪声标准》中,明确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,居住区、工业区、疗养院等区域的噪音标准往往相差很大。此外,“噪声对物体的损害是否具有判断上的可行性”等问题也缺乏科学表述。


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对三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,因此也给追责带来难度。据了解,城市噪声主要包括交通运输噪声、社会生活噪声、工业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四类。而这四种不同的噪声污染,其监督管理涉及环保、工商、城管、公安等多个部门,其中工业、建筑施工噪声应由环保部门监管,交通运输、生活噪声应由公安部门监管。还有的噪音问题,涉及邻里纠纷,公众既是噪音的受害者,同时也是噪音制造者,就更难厘清其中的责任。

值此背景,作为噪声污染防治中最重要的一部法律——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然成了各界关注焦点。我国1997年颁布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,至今已施行20年。受全国人大环资委委托,生态环境部41日召开《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》修改启动会。下一步在修法过程中,要按照积极稳妥务实的修法原则,确保法律中重要制度的有效性;要突出源头治理、问题导向,要保障修法投入,确保任务按期完成。诚如在行政处罚方面,不妨提高罚款金额。对于噪声污染受害者,应适当减轻其举证责任,并可提出固定金额的赔偿或补偿。

在地方层面,各级地方政府发布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规、规章和文件共29部,其中,地方人大发布相关地方性法规3部,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相关规章、文件26部。据统计,仅2015年一年就颁布了近7部环境噪声相关标准规范,各省(区、市)制定印发了超过28部噪声污染防治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。通过立法来明确严厉的处罚措施,同时确保执行的可操作性,噪声污染势必会治理到位。